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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0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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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入院到殒命超"48小时"26分钟 一度未被认定工伤

吴某在事情岗位上身体不适 ,,从入院到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殒命凌驾“48小时”26分钟 ,,因此未被人社部分认定为工伤。 。。其子女对此不平而提起诉讼 ,,请求作废人社部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 ,,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

6月6日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在一审、二审支持认定工伤并作出响应讯断后 ,,贵州省高院再审讯断作废一审、二审讯断 ,,驳回吴某子女诉讼请求。 。。直到今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判 ,,作废贵州省高院讯断 ,,维持二审讯断。 。。

最高法以为 ,,吴某在被宣布殒命前确当天11时20分之后一直无心跳和呼吸 ,,殒命已不可逆。 。。浚???銮 ,,吴某自当天破晓5时20分突发呼吸、心脏骤停 ,,到12时08分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殒命 ,,整个抢救历程处于一连状态 ,,是医疗机构推行救死扶伤的人性主义职责。 。。如因一连施救未果却导致无法认定工伤 ,,情理法难以相融。 。。吴某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岗位突发疾病 ,,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 。。

经抢救无效殒命超“48小时”

人社部分不予认定工伤

原审法院和审查机关查明 ,,吴某系贵州麻江县某公司员工 ,,2021年4月29日上午 ,,车间组长发明吴某身体发冷不适 ,,遂将其送至麻江县人民医院。 。。挂号并经预检分诊后 ,,救护车将吴某送至发热门诊 ,,接诊医生开具通例检查并询问患者病史。 。。经内二科医生会诊后 ,,吴某被救护车送至内科门诊就诊 ,,接诊医生询问病史和查体后以为患者病情危重 ,,于11时42分左右办理入院手续 ,,将患者收到内二科住院。 。。

病历显示 ,,吴某入院时间为当天11时42分 ,,起源诊断为脓毒症休克、I型呼吸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厥后 ,,吴某做完CT等检查 ,,抵达住院部内二科的时间为12时50分 ,,管床医师于13时许开医嘱进一步抢救治疗 ,,14时11分举行首次病程纪录。 。。

经起劲治疗后 ,,吴某病情仍危重 ,,于越日15时40分转入ICU治疗。 。。5月1日破晓5时20分 ,,吴某突发呼吸、心脏骤停等 ,,经医生接纳心肺苏醒等治疗步伐后 ,,吴某心跳恢复、血压较前升高 ,,但仍无自主呼吸。 。。11时许 ,,医院见告眷属吴某病情过于危重 ,,已无抢救希望 ,,并应眷属要求废除气管插管。 。。11时20分 ,,吴某再次泛起呼吸、心跳阻止情形 ,,至11时40分仍无心跳及呼吸等。 。。后经抢救无效 ,,吴某于5月1日12时08分被宣布临床殒命 ,,死由于呼吸、循环衰竭。 。。

▲吴某12时08分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殒命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2022年5月6日 ,,某公司就吴某殒命向黔东南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月17日 ,,黔东南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 ,,以吴某经抢救无效殒命已凌驾48小时为由 ,,决议不予认定吴某的殒命为工伤。 。。

一二审支持认定工伤

再审支持不予认定工伤

贵州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为 ,,住院病历显示吴某入院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上午11时42分 ,,说明吴某经起源诊断切合住院治疗要求 ,,可视该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吴某经抢救无效于5月1日12时08分殒命 ,,吴某自突发疾病至经抢救无效殒命已凌驾48小时 ,,超了26分钟。 。。吴某从入院后病情一连加重 ,,转入ICU治疗 ,,之后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后举行抢救 ,,可认定为一连抢救。 。。吴某保存一连抢救48小时 ,,此后殒命的 ,,可认定工伤。 。。据此 ,,一审讯断作废黔东南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 ,,并于法定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黔东南州人社局不平而提出上诉 ,,请求作废一审讯断 ,,支持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议书》。 。。

黔东南州中院以为 ,,吴某被宣布临床殒命时间距被首次诊断的时间 ,,确已凌驾“48小时”26分钟。 。。但吴某是否因此扫除适用《工伤包管条例》“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之划定 ,,须连系该划定的立法本意 ,,及吴某经抢救无效殒命的详细历程 ,,举行综合裁量判断。 。。从抢救历程可看出 ,,2021年5月1日破晓5时20分 ,,吴某多项生命体征消逝 ,,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 ,,其殒命已具有不可逆性。 。。吴某被宣布临床殒命时间凌驾“48小时” ,,是其眷属未放弃抢救手段的效果。 。。此情形切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划定的基本内在及立法本意 ,,应予适用。 。。据此 ,,二审讯断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黔东南州人社局仍不平 ,,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 。。

▲黔东南州人社局不平而提出上诉 资料图

贵州省高院再审以为 ,,凭证再审时代另查明的医院门诊日志纪录 ,,吴某的初诊诊断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8时55分 ,,起源诊断结论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复诊诊断时间为当天9时55分 ,,复诊诊断结论为肝硬化等 ,,说明吴某在当天11时42分入院前已举行首次诊断。 。。据此 ,,吴某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应为4月29日8时55分 ,,至殒命时间已凌驾48小时。 。。纵然以原审法院认定的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 ,,经抢救无效殒命时亦凌驾48小时 ,,不切合《工伤包管条例》划定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的情形 ,,黔东南州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据此 ,,贵州省高院讯断作废一审、二审讯断 ,,驳回吴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

死者眷属申诉 ,,最高检抗诉

最高法改判:应当认定工伤

因不平贵州省高院讯断 ,,吴某的子女向贵州省人民审查院申诉 ,,贵州省人民审查院提请最高人民审查院抗诉 ,,后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

最高法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和审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最高法以为 ,,原《劳动和社会包管部关于实验〈工伤包管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以医疗机构的首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吴某在事情岗位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 ,,从医疗机构通例就诊流程及吴某诊疗历程看 ,,门诊挂号、预检分诊、通例检查等属于患者就医前的一般的、通例的就诊规程 ,,此时并未专门针对患者病情举行问诊并起源诊断;;直至专科(内科)门诊医生对吴某询问病史和查体后作出诊断 ,,以为吴某病情危重 ,,应紧迫入院治疗 ,,吴某随即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11时42分办理入院手续。 。。至此 ,,医生已经对吴某病情作出明确的诊断 ,,病历显示吴某的入院时间为4月29日上午11时42分 ,,并对吴某病情作出起源诊断纪录。 。。据此 ,,以住院病历纪录的入院时间4月29日上午11时42分确定“48小时”的起算点 ,,切合有关首次诊断的划定及本案现实。 。。

▲最高法作出讯断 ,,图为法槌 资料图

关于吴某经抢救无效殒命时间问题 ,,最高法以为 ,,《工伤包管条例》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的划定应当严酷执行 ,,关于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殒命证实时间虽凌驾48小时 ,,但确有证据能证实在48小时内已经处于殒命不可逆状态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除外。 。。从吴某的抢救历程看 ,,其于2021年5月1日破晓5时20分即无自主呼吸 ,,11时医院应吴某眷属要求已废除气管插管 ,,吴某在废除气管插管后 ,,已无继续存活可能;;从吴某病程纪录看 ,,现实上自5月1日11时20分之后 ,,吴某一直无心跳和呼吸 ,,始终无任何好转 ,,殒命已不可逆。 。。浚???銮 ,,自吴某5月1日破晓5时20分突发呼吸、心脏骤停 ,,至5月1日12时08分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殒命 ,,整个抢救历程处于一连状态 ,,是医疗机构推行救死扶伤的人性主义职责。 。。如因一连施救未果却导致无法认定工伤 ,,情理法难以相融 ,,也不切合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与社会公正正义观。 。。据此 ,,最高法以为吴某在5月1日11时20分之后已无继续存活可能 ,,应将该时间点认定为吴某的殒命时间 ,,更贴近本案现真相形 ,,也切合视同工伤划定的立法精神。 。。

综上 ,,最高法以为 ,,吴某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岗位突发疾病 ,,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的”情形 ,,应当认定工伤。 。。今年4月18日 ,,最高法作出讯断:作废贵州省高院作出的行政讯断 ,,维持黔东南州中院的行政讯断。 。。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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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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