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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2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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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骑摩托被电缆绊倒坠沟殒命 4家公司被判赔97万

男子彭某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途中,,,,被路上倒下的电缆线刮擦,,,,车辆失控坠沟,,,,造成颅脑损伤殒命。。事发后,,,,彭某眷属起诉涉事的通讯公司及交通局索赔17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克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讯断书,,,,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一审法院以为,,,,四家通讯公司组成配合侵权,,,,判令四家公司连带赔付97万余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3日晚上,,,,彭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定县时爆发意外殒命。。

经外地交警大队委托,,,,贵州中一司法判断中心判断,,,,彭某事发前驾驶的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装置均及格。。剖析事故爆发原因是彭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体左前侧与斜置倒在路面上电缆线爆发刮擦后,,,,车体往右前方运动越过电缆线,,,,随后车体左侧倒地滑坡至蹊径右侧边沟处底盘中部碰撞边沟,,,,车体向右侧翻朝右前方运动至耕地内的电缆线,,,,彭某摔倒至蹊径右侧水沟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殒命……

蹊径交通事故证实中纪录,,,,经抽取彭某血液送检,,,,检出乙醇因素,,,,含量为99.4mg/100ml。。

一审法院以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划定,,,,本案中,,,,因电杆倒伏,,,,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家线缆坠落于蹊径中,,,,彭某驾驶摩托车经由时被线缆绊倒,,,,导致彭某摔倒,,,,颅脑严重损伤后殒命。。从贵定县气象局宣布的气象信息快报看,,,,事发时,,,,事发区域系大雨天气,,,,信息快报中虽写明云雾站风速曾抵达30.7米/秒,,,,但并非事发所在的风力,,,,故无证据批注事发时的天气抵达自然灾难级别,,,,执法划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阻止并不可战胜的客观情形,,,,如地动、台风、战争等,,,,故本案事发时的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领域,,,,且四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着实事发当天对倒伏的杆、线接纳了响应的加固、注重警示等提防步伐,,,,各被告以为造成电杆倒伏原由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意见不可建设。。故四被告依法应当肩负侵权责任。。

贵定县交通局作为行政治理部分,,,,虽然关于事发蹊径具有法定的管护义务,,,,但亦不可苛求其24小时在各蹊径举行巡查。。并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划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规模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分赞成,,,,故贵定县交通局对架设管线行为仅是赞成与否,,,,其赞成的行为亦不代表其需肩负执法责任,,,,故贵定县交通局不应肩负责任。。

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无邪车,,,,违反交通规则,,,,虽不必定导致其殒命效果的爆发,,,,但其行为对事故爆发显着增添了危险水平,,,,对其损害的爆发自己保存过错,,,,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划定,,,,综合本案事实,,,,一审确定由死者彭某自行肩负30%的过错水平。。

本案倒伏的电杆系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配合使用,,,,无法区分责任巨细,,,,系配合侵权。。经认定后凭证责任划分,,,,一审法院讯断:某甲、某乙、某丙、某丁连带赔偿彭某眷属972183.5元,,,,各赔偿243045.88元;;某包管公司在包管限额内肩负赔偿责任。。

一审讯断后,,,,涉事通讯公司及某包管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以为,,,,一审讯断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执法准确,,,,应予维持,,,,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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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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